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23民初2837号
原告: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