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达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兴达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0541号

原告:***,男,194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侯凤春,女,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兴达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文体中心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磊,经理。

原告***、侯凤春、***与被告北京兴达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侯凤春、***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凤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侯凤春、***撤诉。

审  判  员   刘恩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寇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