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957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儿媳),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兴达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文体中心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专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专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兴达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