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达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11467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兴达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文体中心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磊,职务不祥。
原告***与被告北京兴达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齐伟龙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庆亮
人 民 陪 审 员 鲍维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纪云
书 记 员 王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