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达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与北京兴达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15民初11467

原告:***,男,19671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兴达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文体中心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磊,职务不祥。

原告***与被告北京兴达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4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齐伟龙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庆亮
人 民 陪 审 员   鲍维良

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纪云
书  记  员   王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