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

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与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杭桐执民字第2363-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后浦村,机构代码:662331108。
法定代表人:周享都,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横山村,机构代码:5687923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桐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桐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案款1504521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2323元、执行费17445元。因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子龙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