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22民初5126号
原告: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后浦村。
法定代表人:周享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锡威,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白云中大道88幢颐高广场A座1606-2室。
法定代表人:严祖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枝香,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国军,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邓浩,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舒国军、邓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国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钱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