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

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宸熙电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0执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后浦村。
法定代表人:周享都,董事长。
被执行人宸熙电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振兴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宸熙电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余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宸熙电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申请执行人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享有对本案《钢结构工程合同》项下已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的有限受偿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宸熙电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宸熙电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鉴于被执行人宸熙电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宸熙电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宸熙电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置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分配得到执行款139280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宸熙电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宸熙电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8年3月26日,本案其余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