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在执行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6)浙0110执286号
本院在执行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与宸熙电气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宸熙电气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宸熙电气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