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杭桐执民字第23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瑶琳镇后浦村。组织机构代码6623311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富春江镇孝门村。组织机构代码5687923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与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和***下落进行调查,本院三次拍卖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子陵路397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初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桐土国用(2013)第0040342号】,但均已流拍,另已轮候查封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2件,申请标的约1460万元;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20件,申请标的约1591万元。根据本院(2013)杭桐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本息1462677元,***支付律师代理费41792元及利息52元,案件受理费22323元(含保全费)、执行费17445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杭州伟都钢构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