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1民初10154号
原告:杭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女,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XX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XX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杭州XX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按照四分之一收取计15元,由杭州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