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30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兴工路美年广场*栋302、303、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万盛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凡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终6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艾特凡斯公司于2019年3月1日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艾特凡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
审判员孙奕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彭一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