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嬉戏谷智能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11执193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嬉戏谷智能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苏1311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3525659.03元,现已执行到位2182820.3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342838.7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嬉戏谷智能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嬉戏谷智能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50933万元。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嬉戏谷公司所有的位于夏阳银湖广场的五套房产,现拍卖已经结束,共执行房屋拍卖款及银行存款共计218.28203万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常州嬉戏谷智能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认可法院的调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认可法院的调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均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卫   庆 审判员 张叶凯审判员王守东
书记员 戴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