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滨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11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滨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1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滨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履行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和解履行协议期限过长,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31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卫庆 审判员  张叶凯 审判员  李 敏
书记员  张德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