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593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1311民初5593号
原告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凡斯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滨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而其至今未付清工程款,对未付的价款,原告要求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自起诉后的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日,艾特凡斯公司与湖滨投资公司签订《江苏宿迁园艺博览园“七滴水”〈天幕〉项目建设合同书》,约定由艾特凡斯公司承建湖滨投资公司发包的位于江苏宿迁园艺博览园主场馆A馆的“七滴水”《天幕》项目。合同内容包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850万元;第一期支付款项是合同总价的30%,本合同签署后7天内甲方应完成第一期支付;第二期支付合同总价的20%……第三期支付合同总价的20%……第四期支付款项是合同总价的10%,乙方完成总体联调,并通过甲方组织的预验收后七天内,甲方应完成第四期支付;第五期支付款项是合同总价的10%,乙方和甲方共同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甲方应完成第五期支付;第六期支付款项是合同总价的10%,竣工验收一年内,乙方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售后服务工作,甲方应完成第六期支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或变更的,各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2012年12月21日艾特凡斯公司与湖滨投资公司就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艾特凡斯公司承包“七滴水”室内外配套服务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安装等;暂定合同总价380万元……工程完工后提交审计部门审计;工程款采用分期支付方式进行,第一期支付,合同生效后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20%预付款……第二期支付合同总价的30%……第三期支付合同总价的30%……第四期支付合同总价的15%,乙方和甲方共同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审计结束后,甲方完成第四期支付;第五期支付合同总价的5%,竣工验收后质保期一年届满之日起7天内,甲方完成第五期支付……。 2013年1月25日,艾特凡斯公司与湖滨投资公司签订《江苏宿迁园艺博览园“七滴水”室内娱乐配套服务项目建设合同书》,约定:艾特凡斯公司承包“七滴水”室内娱乐配套服务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安装及调试开放等;本工程的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1276.6240万元……工程完工后提交审计部门审计;工程款采用分期支付方式进行,第一期支付,合同生效后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20%预付款……第二期支付合同总价的30%……第三期支付合同总价的30%……第四期支付合同总价的15%,乙方和甲方共同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审计结束后,甲方完成第四期支付;第五期支付合同总价的5%,竣工验收后质保期一年届满之日起7天内,甲方完成第五期支付……。 艾特凡斯公司承包的上述工程于2013年4月25日竣工,于2013年4月27日经验收合格。2014年9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艾特凡斯施工工程的审定价为55066240元。截至2013年4月27日验收合格时,湖滨新城公司已付工程款35230000元;截至2014年9月6日工程价款审定时,湖滨新城公司已付款37630000元;截至原告起诉时(2019年9月3日),湖滨新城公司已付款52044215.44元,尚欠工程价款3022025.44元。(详细的款时间金额附表格)
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022024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3日为3146893元,之后以302202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82元,减半收取27491元(预交30976元、退回34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4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敏俐
书记员  冯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