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329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江苏博爱星(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艾特***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兴工路美年广场1栋302、303、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21691B。
法定代表人:许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艾特***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045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艾特***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65497.9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艾特***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65497.9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