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艾特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329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江苏博爱星(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艾特***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兴工路美年广场1栋302、303、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21691B。
法定代表人:许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艾特***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045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艾特***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65497.9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艾特***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65497.9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