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民初859号之二
原告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赢公司)与被告芜湖新兴冶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冶金公司)、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案外人许静宏因涉嫌伪造案涉当事人的印章及实施合同诈骗,已被芜湖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故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钢
审 判 员 钱 爱 民
审 判 员 王 倩
书记员( 法官助理)叶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