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优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5227号
再审申请人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钢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公司)、一审被告上海优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已查明,上海优固公司与山西日钢公司、山西日钢公司与五矿钢铁公司、五矿钢铁公司与新兴铸管公司、新兴铸管公司与上海优固公司签订的四份购销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牌号、规格型号一致、数量相同,签订时间相近,客观上形成封闭式循环贸易。其中采购资金呈现高进低出的流向特征,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常商业交易习惯不符。而上海优固公司实际控制人许静宏于2016年11月2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以合同诈骗立案侦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8日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本案所涉合同事实已包含在该刑事案件侦查范围之内,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驳回新兴铸管公司的起诉和五矿钢铁公司的反诉并无不当。
至于五矿钢铁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出,二审法院未对其就(2018)皖02民初82号之一民事裁定的上诉进行审理的问题。经查,鉴于(2018)皖02民初82号民事裁定和(2018)皖02民初82号之一民事裁定是本诉和反诉的关系,二审法院以(2019)皖民终124号民事裁定,对五矿钢铁公司就该两份民事裁定提出的上诉,一并进行了审理和裁判。关于这一点,在当事人诉讼地位、案件由来部分均有所体现,并强调“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2民初82号民事裁定和(2018)皖02民初82号之一民事裁定。五矿钢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在裁判理由部分,亦表述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新兴铸管公司的起诉和五矿钢铁公司的反诉,并无不当。”因此,五矿钢铁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五矿钢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杜 军 审判员  关晓海
法官助理沈佳 书记员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