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

***与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高吉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三民一初字第00545号
原告:***。
被告: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高吉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辉与被告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高吉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同辉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辉撤回对被告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高吉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2元,由原告*同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