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02民初2892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男,50岁,汉族,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男,48岁,汉族,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锡林浩特市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亿嘉名仕**楼****。
法定代表人:文艳,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锡林浩特市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苏 伊 拉
审判员 赵 成 茹
审判员 乌 云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新吉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