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菏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91财保45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菏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鲁1791财保4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6017元,本院对被申请人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鲁1791民初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山东菏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按山东菏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山东菏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216017元的冻结。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菏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改勤
书记员  王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