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菏泽市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1702民初4670号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欣物业公司)、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电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国,被告舒欣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华、被告同力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汝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舒欣物业公司作为电梯使用人、同力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管理人,对电梯负有全面的维护保养义务,电梯上下升降出现故障,造成了原告的伤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820.1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电梯反复升降,给原告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6日20点40分,原告在古园小区3号楼一单元乘坐西电梯时,电梯发生故障,电梯门打不开,后该电梯无规律反复上下,并未发生急坠现象,20点53分电梯在21层电梯门自动打开,原告走出电梯。事故发生后,原告到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花费医疗费820.14元。2018年被告舒欣物业公司与被告同力电梯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内容:合同期限12个月,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电梯困人时,被告同力电梯公司应当在30分钟内(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抵达现场。因电梯维保质量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的,由同力电梯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一、被告菏泽市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820.14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1820.1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菏泽市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永生
书记员  任伟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