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德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威海德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1民初435号
原告:威海德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70452842F,住所地山东威海高区火炬路213号火炬创新创业基地A座0819-08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喜,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巧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鹏,男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威海德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查明本案被告徐鹏已于本案原告威海德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前,即2019年1月30日先行起诉,案号(2019)鲁1091民初40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原告为后起诉一方,故本案依法应与徐鹏诉威海德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即(2019)鲁1091民初406号并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于(2019)鲁1091民初406号案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