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5363号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新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社区朗州中路429号(华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新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来,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德江北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滨湖社区武陵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新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常德市武陵区新美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德市武陵区新美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武陵区新美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887元,由常德市武陵区新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远
书 记 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