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财保18号
申请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1211、1212。
法定代表人:刘泽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炳斌,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申请人:北京永联伟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兴阳一路11号院1号楼-1至4层101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秘书利。
被申请人:北京永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兴阳一路11号院1号楼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陈瑞民。
申请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永联伟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永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88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申请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联伟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永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七万三千八百八十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一千三百八十九元,由申请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