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联伟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永联伟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林,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梁卫东,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北京永联伟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村东工业区14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秘书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摆丽娟,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364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照,男,199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与被告梁卫东、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永联伟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开庭审理当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要求其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截至2019年9月24日,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敏
人 民 陪 审 员   张蕊芬
人 民 陪 审 员   张金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