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林,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梁卫东,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北京永联伟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村东工业区14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秘书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摆丽娟,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364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照,男,199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与被告梁卫东、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永联伟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开庭审理当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要求其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截至2019年9月24日,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敏
人 民 陪 审 员 张蕊芬
人 民 陪 审 员 张金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