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9执15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回族,项目经理,住新野县。
被告: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5)新民商初字0020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新野县曙光物流园项目第24号楼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新野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345509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豫R×××××及豫R×××××车各一辆,该两辆车本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新野县中兴路南段东侧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150029)房产,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限制高消费。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尚有3455099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商初字0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