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等与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329民初2889号
原告:***,男,住新野县。
原告:**(***之子),男,住新野县。
被告: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野县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17681063XR。
法定代表人:张文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永,新野县德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平丁(曾用名齐平鼎),男,住新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野城关建安公司)、齐平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赔偿房屋地坪橱柜坍塌损失1612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误餐费等费用13879.80元,合计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9年3月20日,二原告购买被告新野城关建安公司所有的两间两层房屋一座,当时该房屋由时任该公司第15施工队队长即被告齐平丁施工。二原告购买房屋后居住至今。2019年4月16日中午,原告**做饭时,该房屋一层厨房地面突然塌陷,造成原告身体及财产损失。因协商赔偿未果,现诉至本院。
被告新野城关建安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购买房屋及由齐平顶施工的情况均属实。现塌陷原因不明,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被告齐平丁辩称,我原系被告新野城关建安公司职工,时任该公司第15施工队队长,现已退休。1999年春,原告***经我介绍购买该房产居住至今。2019年4月16日晚上,我得知此情况,次日早上即去查看,该房屋系单元式,厨房西部塌陷,橱柜断裂,其余房间完好。外观及地基都没有问题,室内的地坪塌陷有1-2平方左右,具体下面有多深不清楚。当时建房系水泥地坪,现在是水磨石地坪。原告购房之后安装了橱柜,下水也进行了改造。后我找被告新野城关建安公司反映该情况,公司也没有给说法。建房时,我已经履行了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宁国富、王建军的证明及房屋受损图片,证明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及其受损情况。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证明的内容,被告齐平丁知情且无异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2.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证明涉案房屋坍塌及其他财物损失的价值。二被告虽均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不能证明该证据存在违反鉴定程序等瑕疵,亦均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合法、真实,应予认定;3.被告齐平丁提交的当时空白售房合同,证明被告新野城关建安公司出售该处房屋的情况。本院认为,该证明的内容,二原告知情且无异议,表明被告新野城关建安公司售房情况,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父子关系。1999年3月20日,原告***购买被告新野城关建安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原南关饮料厂内的两间两层房屋一座居住至今。2019年4月16日中午,原告**做饭时,该房屋一层厨房地面突然塌陷,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该房屋由被告公司已退休的时任第15施工队队长即被告齐平丁施工。
另查明,原告***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塌陷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评估报告,结论为:该房屋塌陷损失价值为16120.2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1000元。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其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等,该案的塌陷部位属于基础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关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分4类:1.临时性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2.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3.普通建筑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4.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因本案被告齐平丁提交的建筑承包合同对该内容约定不明,应以此规定为准。现二原告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指建筑物在合理使用期间内因质量缺陷或保修不及时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因被告齐平丁系新野城关镇建安公司职工,该责任由被告新野城关建安公司承担,应赔偿二原告房屋塌陷损失16120.20元及评估费1000元,合计17120.20元。二原告请求的误餐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3879.80元,因未提交证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新野城关建安公司辩解的塌陷原因不明,不予赔偿的意见,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二原告存在过错,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塌陷损失及评估费合计17120.2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齐平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二原告负担135元,由被告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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