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新野县城郊乡团结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9民初365号
原告: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野县人民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17681063X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野县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野县城郊乡团结小学校,住所地新野县解放路北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新野县城郊乡团结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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