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宏丰五金日杂门市部、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9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丰五金日杂门市部,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广成花园B区23号楼24号门面房。
经营者:李福刚,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王村镇燕雷村庙山社村民,现住平凉市崆峒区马家庄村赵世王社。
被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金润大厦2号楼15层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丰五金日杂门市部与被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丰五金日杂门市部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丰五金日杂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计1188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丰五金日杂门市部承担。
审 判 员 刘中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 萱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