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市山寨回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824民初537号
原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金润大厦2号楼15层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团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兴。
被告:华亭市山寨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华亭市山寨乡街道1号。
法定代表人:拜建波,系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
原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与被告华亭市山寨回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寨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兴、被告山寨乡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44379元;2判令被告赔偿从2019年7月2日至2022年2月1日延迟付款违约金472967元,2022年2月2日以后,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息,直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6年以公开招标方式中标被告山寨乡政府发包的华亭市山寨回族乡北阳洼村的有关建设项目。原告公司包工包料施工,于2016年10月30日全部竣工交付,已投入使用至今。2019年7月2日,被告与原告公司的施工负责人杨振兴进行了施工项目结算,约定工程欠款为3144379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依旧拖欠,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成本诉。
被告山寨乡政府辩称,拖欠工程款3144379元属实,但违约金472967元过高,请求法院在职权范围内予以调整,诉讼费用建议双方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山寨乡政府对华亭市山寨回族乡北阳洼村的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原告建业公司中标后,与原告签订了6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均对工程内容、工程价款、工程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施工,案涉工程现已全部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2019年7月2日,原告建业公司与被告山寨乡政府进行了工程结算,约定工程价款为3144379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对上述款项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1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定完成被告交付的工程,并已交付使用,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止起诉日,被告山寨乡政府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144379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144379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延迟付款违约金47296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进行了约定为:“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竣工时间,但工程于2019年7月2日结算,本院延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间以2019年7月2日开始计算,但原告计算利息金额过高,本院调整为:本金3144379元,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计算标准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为154549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2月25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计算,合计为182478元。综上,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山寨乡政府应支付原告建业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为33702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亭市山寨回族乡人民政府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原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44379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37027元,以上合计金额为3481406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2月25日,2月26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5739元,减半收取17869.5元,由被告华亭市山寨回族乡人民政府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少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