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同盛商贸有限公司、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5654号 原告:平凉市同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凉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金润大厦2号楼15层1504室。 法定代表人:**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凉市同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平凉市同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同盛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同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2元,减半收取4766元,由原告平凉市同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 萱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