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825民初195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庄浪县人,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系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金润大厦2号楼15层15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计取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