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5民初195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庄浪县人,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系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金润大厦2号楼15层1504室。 法定代表人:**结,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计取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