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恢57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苕溪村,组织机构代码:799682347。
法定代表人石珍明
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组织机构代码:755903806。
法定代表人黄仲康。
申请执行人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10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03579.88元、利息101279.17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31日始至实际付清货款日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4.75%标准计算)、财产保全费5000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7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08月18日,本案执行到执行款1171540元,案件受理费9172元,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王惠兴
审判员 金喆翀
审判员 韩典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