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984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仓前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郁军伟 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 人民陪审员  马云珠
法官助理唐启祥 书记员盛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