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执恢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组织机构代码755903806。

法定代表人黄仲康。

被执行人林作成,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王莲杭,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黄仲康,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林作成、王莲杭、黄仲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23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林作成、王莲杭、黄仲康、**支付案件款1865149.0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09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林作成、王莲杭、黄仲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林作成、王莲杭、黄仲康、**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少量余额、林作成银行存款少量余额、王莲杭银行存款少量余额、黄仲康银行存款少量余额、**银行存款少量余额。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已由原案案号为(2019)浙0523执3235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吉县××镇××路××号(丹凤苑)3幢-1106室,3-06室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安吉国用(2011)第00569号。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止,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现再次查封,首查封案号为(2019)浙0523执4038号。已查封被执行人黄仲康名下位于安吉县××镇××花园××幢××室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安吉国用(2011)第01103号。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止,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首查封案号为(2016)浙0702执1506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林作成、王莲杭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已由原案号为(2019)浙0523执3235号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E5××××的汉兰达牌机动车一辆,首封案号(2014)湖安民商初字第315-1号,该车辆已抵押、名下车牌号为浙ES××××的途锐牌机动车一辆,首封案号为(2014)湖安民商初字第315-1号,该车辆已抵押,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止,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已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王莲杭名下车牌号为浙A2××××的高尔夫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止,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已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7××××的别克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止,上述查封系首查封。已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黄仲康名下车牌号为浙ES××××的东风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止,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林作成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林作成、王莲杭、黄仲康、**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林作成、王莲杭、黄仲康、**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林作成、王莲杭、黄仲康、**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已实地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未果。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865149.06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林作成、王莲杭、黄仲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王文德

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 嵩

书 记 员  姜钦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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