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民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195号、197号、199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审被告:安吉县天子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镇南店村。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县天子湖镇人民政府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哨兵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