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3执3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195号、197号、199号608室,组织机构代码7559038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林作成,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林作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的(2018)浙0523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撤回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林作成、***、***、**支付案件款1865149.06元(含诉讼费107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2月0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林作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作成、**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3月16日,被执行人林作成银行存款少量余额、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少量余额。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林作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已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E×××××的汉兰达牌机动车一辆,首封案号(2014)湖安民商初字第315-1号,该车辆已抵押、名下车牌号为浙E×××××的途锐牌机动车一辆,首封案号为(2014)湖安民商初字第315-1号,该车辆已抵押,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止,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林作成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林作成、***、***、**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林作成、***、***、**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林作成、***、***、**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已实地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未果。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865149.06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林作成、**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胡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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