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民终1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195号、197号、199号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590380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审被告:林作成,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上诉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林作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3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3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莹
审判员项炯
审判员沈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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