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金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金弘富艺术品造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执监5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机场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素丽,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肇庆市***艺术品造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城区马安跃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昌富,任总经理。
南京金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艺术品造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件被执行人财产均在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由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行更能准确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3执807号案件由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行。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路 军
审判员 张忠利
审判员 张路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