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金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金弘富艺术品造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423执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机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肇庆市金弘富艺术品造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城区马安跃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42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2319***.69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337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金弘富艺术品造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各项收入235307.6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