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中山市民众镇天明铝窗加工部与中山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74号
原告:中山市民众镇天明铝窗加工部,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浪网人民路20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7995275-X。
投资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南路新村口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民众镇天明铝窗加工部诉被告中山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通过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民众镇天明铝窗加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为1540元,诉讼保全费1215元,合计27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民众镇天明铝窗加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