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神龙科教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滕法执字第152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女,1944年2月2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神龙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昆。
被执行人:于昆,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4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于朋,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工业区(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神龙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于昆、***、于朋、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滕法执字第15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之妻***(身份证号)名下房产(证号:××号)一处。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之妻***(身份证号)名下房产(证号:××号)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马杰
审判员邱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