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3财保183号
申请人: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紫金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潘朝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工业区(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于二О一八年十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鲁K×××××牌号的小型汽车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的鲁K×××××牌号小型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