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教育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02民初49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工业区(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892590008。
法定代表人:李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朝,男,195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教育学院(现名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园丁路北一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416846309W。
法定代表人:李付喜,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艳,系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教育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朝、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教育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朱艳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建造运动场的工程款,合计:8275388.8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平顶山市教育学院运动场合同》,合同规定:1、运动场建设工程由原告投资,原告负责规划、设计、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不承担任何设计费用,建成后运动场归被告所有。2、运动场所有建筑物及东侧房屋的所有权均归被告,原告仅对运动场东临凌云路的房屋可无偿使用46年,原告可自用可转租。2017年平顶山教育学院搬迁到宝丰,并单方提出终止以上签订的合同。平顶山教育学院委托市财政局,由财政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因东侧房屋规划局审批要求,此房屋是临时建筑,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如城市规划需要时须无偿拆除。因政府不认可此房屋,只对运动场进行了评估。现学院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应当赔偿原告建运动场的工程款8102373.83元,及绿化173015元,合计8275388.88元。关于运动场东侧房屋情况如下:(房屋在看台下面),运动场在建时,大李庄拿出了看台所占的地属于他们村的证明,原告与大李庄村委会协商,付50万元把此地租了下来,否则运动场也建不成。学院没有提前对原告说明此地情况,明显属于隐瞒事实,也应该承担租大李庄地款的50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平顶山教育学院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本诉原告代被告建设的运动场下附属门面房由被告占有使用,现被告未将附属房返还原告,也没有支付租金所以现在原告主张运动场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原告仍占有房屋的前提下不能支付运动场工程款,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认为运动场和本案的被告反诉的附属房屋整体为一个建设项目,附属房屋的用地为被告拥有使用权,且规划许可中也明确了权利人为被告,附属房屋在体育场看台下,二者不能分割,分割后附属房没有房顶,不能成为独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原告的起诉为重复起诉,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平顶山教育学院当庭提出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平顶山教育学院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8275389元(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支付至房屋实际交付日止)。2、判决被反诉人十日内腾空位于平顶山教育学院运动场东侧看台下(××)的2栋房屋,并于腾空之日立即向反诉人交付上述房屋,三、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反诉人(本诉被告)平顶山教育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被反诉人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反诉人支付其因建设运动场的工程款8275388.88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平顶山市教育学院运动场合同》约定:被反诉人承建的运动场和运动场东临凌云路的房屋所有权均归平顶山教育学院所有。运动场建成后,已交付使用;但东侧房屋未交付,且被反诉人至今仍在使用;自2012年1月1日起,被反诉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出租获益。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因建设运动场确有经济损失,但其通过房屋占用亦确有部分收益,因客观原因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合同已解除,现被反诉人要求反诉人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应当向反诉人支付合理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并返还交付房屋,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决。
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辩称,学校没有给我工程款,所以就没有给房屋退回。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0日,平顶山教育学院与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甲方:平顶山教育学院.乙方: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一、运动场工程基本概况1、工程位置:平顶山教育学院凌云校区田径运动场,北临建设路,东临凌云路。2、工程面积:南北长170米,东西宽100米,总面积17000平方米。3、运动场工程内容:400米塑胶透气型跑道,塑草运动场。4、工期: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底前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给甲方使用,总工期为5个月。二、合作方式.1、运动场建设工程由乙方负责规划、设计、施工,资金全部由乙方出资,甲方不承担任何建设费用;建成后运动场归甲方所有。2、运动场所有建筑物及东侧房屋的所有权均归甲方,乙方仅对运动场东临凌云路的房屋可无偿使用46年,乙方可自用转租。五、其他对乙方的要求:……8、运动场东侧房屋的社会各部门对其项目一切收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甲方只负责运动场和看台的管理。甲方签章:平顶山教育学院.乙方签章: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2011年7月30日”。2015年5月19日,平顶山教育学院与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为:“甲方:平顶山教育学院.乙方: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1、双方于2011年7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于2011年10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2、由乙方承建的平顶山教育学院凌云校区田径运动场以及紧邻凌云路的一排两层门面房,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田径运动场以及门面房的造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即为乙方因建设平顶山教育学院凌云校区田径运动场以及紧邻凌云路的一排两层门面房的投入。3、乙方应将门面房使用权移交甲方,但是在甲方支付乙方投入款项前甲方同意由乙方对紧邻凌云路的一排两层门面房进行承包管理。4、代评估结果做出后,乙方应将门面房的使用权交还给甲方,乙方应保证交还的房屋无任何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他项权纠纷。甲方以评估价为基础,减去乙方先期收取的房租超出评估价的,乙方应将超出部分返还甲方。……甲方:平顶山教育学院签章.乙方:王现朝签字。2015年5月19日。”2017年6月20日,平顶山市审计局委托河南省旭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平顶山教育学院体育场看台及操场改造工程施工结算进行审核,河南省旭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旭光咨询(2017)第198号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8102373.83元。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和平顶山教育学院均当庭确认以上审核数额中包含了体育场看台下门面房的工程价款。平顶山教育学院认可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垫资绿化工程。
另查明,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民终2518号《民事裁定书》查明:“2011年11月17日,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向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原名平顶山教育学院)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平规建证副临(2011)1103】载明位于凌××段西侧,建设的看台及临时附属体育用房,2栋,总建筑面积1931.8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建设。规划审批要求1、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如城市规划需要时须无偿拆除。2、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与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当庭认可原平顶山教育学院运动场东侧看台下(××)的房屋2层69间,且以上房屋现由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且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该《民事裁定书》同时查明:“2018年3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信阳航空职业学院等5所高校的通知》载明在平顶山教育学院基础上建立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同时撤销平顶山教育学院建制。”
再查明,平顶山教育学院及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确认上述看台下的房屋实际面积为2200多平方米。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撤回对平顶山教育学院塑胶运动场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
上述事实,由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提供的审核报告、平顶山教育学院提供的协议书、变更协议书、解除合同协议书、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02民初242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民终251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笔卷为凭,且经当事人当庭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平顶山教育学院运动场看台下的门面房屋超出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建设,且明显超过批准的两年有效期,平顶山教育学院至今也并未取得争议房屋的合法物权。双方所争议的房屋,不属于合法建筑,系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建筑系违法建筑。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请求的建造运动场的工程款包含了建造平顶山教育学院运动场看台下的门面房的工程款,且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平顶山教育学院塑胶运动场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建造平顶山教育学院运动场看台下的门面房的工程的实际价款。平顶山教育学院反诉请求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平顶山教育学院运动场看台下的门面房的使用费并交付上述门面房。因平顶山教育学院运动场看台下的门面房屋系违法建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均涉及上述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而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对平顶山教育学院的反诉本院予以驳回。双方可待上述争议房屋确权后另行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驳回平顶山教育学院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运涛
审判员  王焕丽
审判员  赵小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