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天水市秦州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197号
原告:***,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天水市秦州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址: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田某某,原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已去世)之子。
被告:***,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与被告天水市秦州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明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魏博文
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