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执他592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平。
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田海玉,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陇南三元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为了确保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及时实现,有效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按照执行工作“三统一”的要求,决定该案由文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由文县人民法院执行。
武都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文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志英
审判员  安武民
审判员  赵格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