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水市秦州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221民初1107号
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县城关镇邵总村。
法定代表人:左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市秦州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皂郊路贾家寺。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公司经理。
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市秦州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县润锋商品���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