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

(2020)甘0423民初2872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23民初2872号
原告: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永泰路(农村信用社泰康路分社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15号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