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民初10112号
原告: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掖市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秀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