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

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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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23民初376号
原告: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15号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肖永安,该公司经理。
原告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迅达电梯安装维修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得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琼